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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一封感谢信:赞高效执行 谢司法担当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感谢你们秉公执法、弘扬正气的精神,感谢你们心中有百姓、为民办实事的精神......”近日,烟台开发区法院收到了一封感谢信,感谢法院员额法官、执行干警在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展现出来的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热忱的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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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原告俞某应被告吴某要求在开发区一处项目中从事挖掘机挖斗、破碎工程。从2022年1月初至2022年4月底,共计产生费用35万元。施工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机械台班费,原告诉来法院。

  2023年12月25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在收到原告俞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机械台班费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吴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原告向该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相关手续,但吴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吴某银行账户存有资金,但此账户属于农民工专用账户,无法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眼看案件执行陷入停滞,于是承办法官再次拨通吴某的电话,并告知其要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还会将企业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商誉。被执行人思考再三之后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并于当天将35万元机械台班费打到法院账户,执行干警随即将钱款过付给俞某,该案圆满执结。

  下一步,烟台开发区法院将深入落实“三强三优”专项活动,按照全市法院“两项活动”夺旗打榜交流推进会的会议要求,以“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力度、司法速度和司法温度。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心存侥幸,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规避、抗拒执行,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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