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当事人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5日

  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案件的范围

  (一)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二)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六)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的,还应提供其证件号。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办理执行事宜。是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限内容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根据财产申报令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穷尽相关法律措施,仍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案件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实体权益的损失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自担。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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